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当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表1);
(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三)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人员取得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四)该实验室的平面图;
(五)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还须填报《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2);
(六)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进行自我评估,确认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
(二)申请单位向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第六条规定的申报资料;
(三)受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及时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资料齐全者,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备案登记。
第八条 已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硬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实验室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在期满后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规定的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的备案
第十条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在申报实验室备案登记的同时将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报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必须在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实验活动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如需从事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已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实验室备案登记申报项目之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