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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协调指挥及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运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审批受理或备案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实验人员的资质、培训、考核、健康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汇总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数量,掌握其设立、分布情况,为实验室的设立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的生物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六)负责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七)其他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实验室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其职责:

  (一)承担全省境内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境内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生物安全评估;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境内生物安全事故的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管理

  第九条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与第二类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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