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赣卫科教发〔2007〕21号 2007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科研、教学、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及时处置、保障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