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沪浦发改经调[2008]785号)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托、汽车金融、货币经纪、金融租赁、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大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金融机构,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含)到5000万的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到1亿的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奖励,对注册资本在1亿(含)到5亿的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5亿(含)到10亿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10亿(含)以上的机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浦东的异地金融机构,按照设立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奖励的20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金融机构,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法人金融子公司。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发起设立第二家以上的法人金融子公司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奖励的标准,奖励该金融机构。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业务总部。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分支机构。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保险公司(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上海分公司,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代表处。外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寿险、财产险、再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代表处,在陆家嘴功能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三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