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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

  为促进浦东新区金融人才集聚,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和人事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区金融办

新区财政局

新区人事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督察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的专业员工数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第三条 (激励措施)

  浦东新区根据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设立相应的金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

  (三)对金融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

  (四)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VIP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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