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整的通知
(豫发改办[2004]23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针对我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5700元/生·年;专科(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医学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
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浮。
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费收支管理,确保使用效益
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高校学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
三、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减”等困难学生救助机制。各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划出20%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