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要求,如实填报洛阳市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同时交验物业管理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管理区域规划图(复印件)各一份,报市物价局审批。
(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等,应在二十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五、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服务收费;空置物业分摊物业管理服务费;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等,执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费用的分摊。
(一)共用费用及适用范围
1、共用费用是指有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运行和维护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维修开支。
2、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是指由业主共用的道路、公共照明系统、供水及增压系统、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及其他电子、电器设施设备等。
3、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费用的分摊原则和办法
共用费用分摊应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就共用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公共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要单独安装水电表,其运行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以每个独立的计量仪表为计费单位独立核算费用。共用水电的分摊,住宅部分按户分摊,非住宅按业主产权面积分摊。
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小型维修由物业公司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大型维修、更新按有关程序从已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共用费用分摊要求
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的水电等共用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项目计收,不得混合收费。
2、共用分摊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每月公布共用设施设备产生水电等共用费用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缴。
3、下列费用不属共用分摊范围
(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所消耗的水、电、气、暖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