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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五)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管理。疏导交通,划线停车。
  (六)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的其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二),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指导价标准对照所管区域提出申报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上报意见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核准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各物业公司也可根据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上浮5%执行,上浮后的具体标准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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