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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健全厅机关档案检索体系,建立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鉴定销毁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解密期限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文件时,要填写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方可销毁,销毁手续齐全,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执行销毁档案任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必须到指定销毁部门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清册应归档,作为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配套完善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库房门窗要坚固,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阅: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来人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有密级的文件档案不能借出和复印,查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借阅档案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检查是否有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厅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厅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以及集体、个人暂时保留尚未移交的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

  (四)涂改、伪造档案。

  (五)档案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赣卫办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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