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办发〔2007〕2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档案工作,确保厅机关档案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对2004年印发的《
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厅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档案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统计数据、声像电子资料及其他各类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本厅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厅机关档案室隶属厅办公室,档案工作由一名厅领导分管和办公室主任主管。厅档案室和各处室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