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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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