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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确认问题解答》的通知


  就业前属于残疾的职工,由于非因工伤病需休医疗期和评定伤病等级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7.职工正常上下班或外勤途中,搭乘非法营运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中关于职工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职工在上下班或外勤途中搭乘的营运两轮摩托车,属于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穗府〔1993〕13号)规定的“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的道路上营运载客”的情形,则视为“职工搭乘非法营运的两轮摩托车”,因此类或其他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形时发生的负伤、致残或死亡,均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8.现行的工伤保险范围中规定的“意外事故”指是什么情形?

  答: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如果职工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属于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属于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9.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交通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是:此事故属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机动车事故,同时伤亡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l)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2)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该职工无责任或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10.职工是否在因公外出期间所发生意外伤亡均可列入工伤范围?

  答:不是。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因病碎死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11.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发病,是否均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不是。必须是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则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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