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源性重性精神病患者是否已经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系统治疗,或严重器质性精神病患者是否已经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系统治疗;
(3)目前临床表现有无慢性精神衰退表现及程度;有无痴呆表现(包括有无定向障碍、思维障碍、记忆力减退、智力缺损等)及程度;有无妄想、幻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自知力情况;有无危及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反社会行为等;
(4)所作的脑电地形图、韦氏智力测验、个性量表测验等有无异常改变。
4.鉴定标准中“系统治疗”指的是什么?
答:系统治疗是指病情较严重,需住院治疗,或须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需坚持服药才能控制病情;或恶性肿瘤手术等治疗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
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由于有特殊严格的要求,故系统治疗指的是须经市精神病医院或其他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时有反复,仍需坚持门诊服药治疗者。
5.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可否作为办理“病退”的依据?
答:残疾人证是由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的,主要作为照顾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条件之一,但不能作为办理“病退”的依据。因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病退”(包括因病退休或退职)的前提条件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份病等级一级至四级),其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或《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主要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来评定。一而残疾人残疾等级是依据国务院批淮的《五类残疾人标准》评定的。两个标准在等级的设置、判定的依据、作用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需要办理“病退”的伤病职工,须按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而不能简单地以《残疾人证》中的等级等同于非因工伤病等级来办理“病退”。非因工伤病医疗期管理涉及伤病等级评定的,也由劳鉴会或小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或)<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进行确认。
6.残疾职工就业前的残情能否作为办理“病退”时评残的依据?
答:不能。因为就业前已属残疾人的人员、单位招其为职工,本身是对他们的一种照顾。尤其是福利型企业,它是专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的主要途径。按现行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来评定,不少残疾职工被招人单位时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级至四级疾病等级。因此,不以其就业前的残情作为“病退”评残时的依据是合理的。但若出现新的伤病残情,可按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综合评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级至四级,又同时符合其他“病退”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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