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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确认问题解答》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确认问题解答》的通知
(穗劳社福〔2000〕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劳鉴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各单位:

  本市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工伤保险工作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反映,对一些具体政策仍不明确。现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反映及要求,对带普遍性的问题作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九日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确认问题解答

  1.《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和《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什么?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劳动能力属永久性完全丧失,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职工。

  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①患病治疗的时间已达到上述鉴定标准规定的最短期限或已医疗终结;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完全丧失劳动需人扶助”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规定的相应条款;或符合《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中一级至四级规定的相应条款。

  2.是否市劳鉴会出具的所有鉴定结论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均属于劳动能力永久性丧失?

  答:不是。如果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规定的最短期限;或伤病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对伤病者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是永久性的、医疗已经终结,则鉴定结论中的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永久性的。否则,属于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但对非因工伤病职工于劳动合同期满或医疗期满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一定属于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此时病情所处的状态可能是相对稳定或尚未稳定。

  3.上述两个鉴定标准所列的精神病情形袁鉴定时应怎样掌握?

  答:对患精神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根据下列条件来确认:

  (1)是否属于内源性(功能性)或器质性的重性精神病或精神障碍。前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后者主要包括颅内肿瘤伴发精神障碍、颅内损伤性精神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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