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局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简称伤病职 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单 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下简称“劳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 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 号)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等规定,对伤病职工进行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及给予医疗期。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市医鉴办鉴定:
1.职工患有精神病、癌症或瘫痪,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延长医期者;
2.企业(单位)劳鉴机构评定伤病职工疾病等级为 4 至 5 级或 7 至 8 级者;
3.企业或职工对伤病医疗期、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者。
三、上报鉴定程序和需报资料
(一)上报鉴定程序
1.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2.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3.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劳鉴机构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4.持《鉴定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
5.单位劳鉴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和相应的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包括医疗期期限、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