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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不实施规章制度的;
  (七)未设置《会计培训监督箱》和举报电话的;
  (八)不发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反馈表》的;
  (九)培训档案不健全的;
  (十)没有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十一)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对其所开展的培训不予认可,并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
  (二)虚设培训场所,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恶意竞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的;
  (五)有第十八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培训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行政□     事业□     企业□     股份□     合伙□     个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现职务或职业
      
师资情况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务或职称现单位
      
      
      
      
教学场所情况 
设备情况 
单位成立时有关登记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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