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实施规章制度的;
(七)未设置《会计培训监督箱》和举报电话的;
(八)不发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反馈表》的;
(九)培训档案不健全的;
(十)没有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十一)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对其所开展的培训不予认可,并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
(二)虚设培训场所,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恶意竞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的;
(五)有第十八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培训单位 | | 主管部门 | |
单位性质 | 行政□ 事业□ 企业□ 股份□ 合伙□ 个人□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专业 | 现职务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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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职务或职称 | 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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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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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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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时有关登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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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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