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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的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验核准,方可组织。在开班前必须将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地点、时间以及培训计划、师资情况、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书面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期间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必须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下一期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名单、培训时间、培训课时等上报属地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上报本期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和学员填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同时上报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同时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必须配备经财政部门推荐或认可的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教材,便于会计人员培训学习购买。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培训监督箱》,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告知学员投递到《监督箱》或直接寄送财政管理部门,并公布辖区财政部门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必须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准确,查询方便。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总结工作。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和下年的培训计划改进情况报属地财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限期进行整改。
  (一)无培训计划的;
  (二)有培训计划而不按培训计划完成教学内容和学时的;
  (三)培训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培训要求的;
  (四)培训场所差,教学设施落后,不适应培训任务的;
  (五)无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水平差,学员投诉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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