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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只能到一个财政机关申请备案。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 根据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
  (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四)在工商、税务、教育部门已登记,具备会计培训资格的;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 主管部门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关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填写《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上报申办报告;
  (三)培训单位情况说明;
  (四)提供工商、税务、教育部门、会计培训资格登记手续;
  (五)提供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授课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七)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报告制度等)。
  (八)培训规划
  第九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估确认,并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kj.qdf.gov.cn.81/)公示后,方可实施培训任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和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单位的授课教师应聘用经财政部门统一培训的,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证书。
  第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公示的培训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借给未经财政部门确认公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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