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2007〕1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权益,特制定了《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更好的服务于会计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宣传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促进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