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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2007〕1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权益,特制定了《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更好的服务于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宣传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促进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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