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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青岛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会[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登记表
机 构 名 称 
机构负责     人姓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 
经 营 地 址 专职    人员数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号专职或   兼职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申请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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