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粮食局作为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牵头单位,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和进行复查、汇总复查结果,并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
(二)各区(县)粮食局(署)组织本辖区有关粮食企业开展自查,组织有关人员培训,汇总自查结果,总结自查工作。
(三)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在上海中央储备粮自查、汇总自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储粮代储企业和直属库复查并汇总复查结果,做好自查和复查以及总结工作。
(四)良友集团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市级储备粮和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的自查、汇总自查结果,自查总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复查工作。
(五)“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本单位的自查、汇总自查结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复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号)精神,是对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职责的一次检验,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的重要内容。2006年9月,
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发布了《办法》,标志着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和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相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部署。抓紧时间制订本单位详尽的自查工作方案,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覆盖的要求,确保这次库存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分析,及时总结。相关单位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严格按照
《办法》和有关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如实上报,及时总结,加以整改,决不能隐瞒检查结果,更不能摆样子、走过场,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