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复查范围
被检查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复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查方案,复查范围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
⑵复查方式
地方粮食库存复查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由市粮食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和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复查由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⑶复查准备
按照
《办法》检查规程,自查企业必须配合做好复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内容参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第2.1.1条);二是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三是需准备各项自查工作底稿、相关内容的检查资料和复查工具等。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9月20日~9月28日)
1、汇总
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辖区(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汇总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报送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9月10日前,将
《办法》附件4中的汇总表1至11和粮食质量自查表1至8报市粮食局粮油储备管理处。9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市粮食局粮油储备管理处,报送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于9月28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市有关部门上报国家粮食局。
(五)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联合工作组对本市粮食库存的抽查准备工作。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