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
《办法》附件1规程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1-1至1-4检查工作底稿,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要做好附表1-5至1-6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
《办法》附件2办法操作,并做好附表2-1至2-6检查工作底稿。
3、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按照
《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企业自查环节做好粮食质量自查表1至8。
4、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按照
《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2检查工作底稿。
5、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重点检查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粮食性质按照其他政策性粮食处理,数量做好附表1-1、1-2工作底稿,质量做好附表3-6-2工作底稿,销售做好附表2-6工作底稿(要指明其他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
6、按照
《办法》附件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要求,根据权责范围做好表1至11的汇总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07年8月底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准备工作阶段(8月20日~31日)
1、8月20日~24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开展2007年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以及“藏粮于企”承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部署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2、8月27日~31日,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以及“藏粮于企”承储企业制订本辖区(单位)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布置和人员培训,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3日~20日)
1、自查(9月3日~7日)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单位)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
2、复查(9月11日~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