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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门牌制作、经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门牌制作、经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沪公发[2005]439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经市局领导同意,为规范本市门牌管理,现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门牌制作、经费结算办法做如下调整,具体如下:

  一、门牌制作

  市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门牌生产厂家,中标单位门牌制作与安装一体承担。各区(县)的门牌统一由与市局签定合同的生产厂家制作(具体厂家,届时市局另行通知)。

  二、门牌经费

  门牌经费预算现调整为由各公安分(县)局每年对门牌的调查、制作、安装及日常整顿补缺等所需经费编制年度预算上报当地财政部门。门牌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门牌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当地财政。门牌的制作费由各公安分(县)局按合同价格从财政拨款中支付给生产厂家,每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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