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补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从各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具体标准为:省级对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大理等五州市补助400元/人,州(市)级补助600元/人;省级对昭通、保山、楚雄、普洱、西双版纳、丽江等六州市补助500元/人,州(市)级补助500元/人;省级对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等五州市补助600元/人,州(市)级补助400元/人。火化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九条 凡符合享受对象的,应由申请人(五保户由供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有虚报、冒领、骗领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除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区、市)民政局如有不作为行为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民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特殊和困难对象火化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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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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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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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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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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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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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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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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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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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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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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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生前所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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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情况(√)
| 城乡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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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户
| |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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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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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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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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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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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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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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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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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表一式三份:省民政厅、州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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