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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补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从各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具体标准为:省级对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大理等五州市补助400元/人,州(市)级补助600元/人;省级对昭通、保山、楚雄、普洱、西双版纳、丽江等六州市补助500元/人,州(市)级补助500元/人;省级对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等五州市补助600元/人,州(市)级补助400元/人。火化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九条 凡符合享受对象的,应由申请人(五保户由供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有虚报、冒领、骗领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除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区、市)民政局如有不作为行为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民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特殊和困难对象火化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死者姓名

 

性别

 

年 龄

 

死亡时间

 

死者生前 住址

 

死者生前所属街道

 

死者情况(√)

城乡低保户

   

五保户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申 请

材 料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州、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三份:省民政厅、州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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