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及本规定明确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由县(区)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化工、酿造、废纸造纸等污染较严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农药复配、化学危险品仓储、制药、蓄电池、橡胶制品、规模化畜禽养殖(常年存栏量为生猪500头、牛100头、家禽3万羽以上)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及环保政策中,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上收一级管理。分级审批规定中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省环保局审批,属于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市环保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协助有审批管理权的上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第七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赣江沿线(生米大桥至豫章大桥段)内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经规划报建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对县(区)环保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建设项目的不当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和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规定,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