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南昌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第二条 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4类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均由市环保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