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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洪府发[2003]38号)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我市市本级预备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预备费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对《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备费的设立。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市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3%比例安排的,在市本级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第二条 预备费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单位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次开发预备费使用原则。使用预备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预备费的使用应严格控制,上半年使用预备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预备费的40%,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合理安排原则:对符合使用预备费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优先保证急需的项目资金。
  (三)勤俭节约原则:财政批复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是全年开展正常工作必须的经费,各单位应结合全年工作合理安排。在单位预算之外确需增拨的经费,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申请、审批、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成立预备费使用审批机构。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预备费使用审批领导小组,专门管理审定预备费的使用。
  第五条 预备费使用申请及审批程序。符合预备费使用原则和范围的事项,单位可提出追加经费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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