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城镇未就业退役士兵;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十六)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照顾困难群体就业。各级政府要突出解决好“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三类特困人群的就业问题。一是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托底机制,为他们购买岗位和提供就业服务;二是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的岗位,均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三是要落实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零就业家庭”成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落实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年末动态归零。“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不再列入援助对象。要向“零就业家庭”发放咨询投诉卡,开通咨询投诉热线,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十七)落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完善创业融资政策,对个人信誉好,创业项目前景佳的创业者可将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劳动保障厅文件规定给予贴息,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利息,财政不予贴息。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发放的规模,确保2007年达到1.35亿元。加快信用社区建设,简化贷款程序,扩大贷款对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免除反担保手续。积极推行“一户一策”担保贷款政策,探索“整贷整还”的贷款新模式,开展“捆绑式”、“店面式”、“连锁加盟式”、“三户以上联保互保”等多种担保形式,不断满足创业人员融资需求。
(十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再就业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商贸型、服务型、小型加工型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稳步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定期开展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援助、就业服务活动。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实行社区就业实名制管理,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