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检疫执法。要全面推行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报检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调运检疫程序。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严把检疫关,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经常开展检疫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各木材检查站要依法查验过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验明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继续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管理,要求承运单位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车站、机场、货场、林产品市场、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使用木材的厂矿、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四)加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松材线虫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林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引导和鼓励机关、厂矿、社会团体、社区和公众参与疫情查防和举报。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新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乡镇,要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并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
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松木制品及松材包装材料。经批准调入的,要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报复检。通过检验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进行除害处理或就地销毁。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造成疫情人为传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工作的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治意识、检疫意识和参与意识。
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应急预案、警示通报、限期除治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成灾率”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作为考核各级林业部门的目标内容。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和物资,建立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对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疫情未及时除治的,由林业部门向经营者(林主)下达“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林业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创新防控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灾控灾机制,积极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由林业部门承担向社会中介、专业队承担转变,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咨询和除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