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督促检查和检查验收。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明确所属相关部门对矿山的监管职责。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三)抓好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的治本任务纳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机制、新制度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规范工作六项任务。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新设采矿权转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保证5年以上的开采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3、进一步完善《南昌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加强矿业权一级市场管理,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行为,加强市场运行的监管和服务。按照“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完善矿业权市场规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有形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完善登记制度。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紧出台《南昌市采矿权价款管理实施意见》,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新设采矿权符合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条件的,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规范矿业权市场。从2007年起,解决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
5、抓紧出台《南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
6、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年度检查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矿山年检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现场督察与案件查处相结合,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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