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按照“并联审批”的程序办理,即按照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收件、各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顺序办理。
六、为保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对属同一期规划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同步报建的配套设施建设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通过的资料。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配套设施各个施工阶段进行查验,确保配套设施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
七、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有临时建筑全部拆除,并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市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审批规划方案时的要求,组织分别征求市教育、市容、市政、园林、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签署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报批要求的意见后,规划验收才能通过。
八、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依据标准规范、已审批的内容进行。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九、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集中受理
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办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手续。
(二)抄告相关
规划窗口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于次日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窗口。
(三)限时办结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配套设施的建设签署意见。
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范围内实施雨、污分流,小区的排水系统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二)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绿化工程符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三)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