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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等措施。
  (八)建立两项监控制度。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要在认真执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的两项监控制度,即: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拖欠工资动态和解决拖欠工作进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有关工资的内容写入集体合同或签订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形成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工资分配的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拖欠情况的监控力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各县区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月初将所属企业上月解决工资拖欠进展情况报市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的权利,代表广大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在工资拖欠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九)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的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税务等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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