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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拖欠
  (五)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转让国有资产、减持或转让国有股等形式筹集资金,优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作为改制重组的一个工作重点,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尽快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特困企业可采取以企业有效资产抵押贷款的办法,筹集资金,兑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存在合同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案件,指导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建立长效机制,遏制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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