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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南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其它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南昌市文化事业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明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予以发布。
  第八条 申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申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市委宣传部。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批准后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计划时,由项目单位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所属项目单位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即市财政局根据两家联合下文办理拨款手续。属县(区)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将拨款指标下达到县区,项目单位到县(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当年项目未完工,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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