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南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南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事业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文化大市、文化强市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南昌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会同南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宣传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重点扶持新闻传媒、社科研究、文艺产品和文化遗产等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博览和文化用品等产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兑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等政策措施;
2.文艺精品力作的创作生产;
3.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的经费补贴;
4.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5.其它引导、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需要。
第六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础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