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劳社养字〔2005〕10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民字〔2006〕33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45元生活补助;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四、妥善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对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凡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企业无力缴费的,其企业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50元,使其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80元、300元和360元。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5元,使其月补助达到145元。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增加农村参战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农村参战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增加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资金负担渠道

  医疗保险资助属2007年40项公共财政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原确定的比例负担;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提高解困标准所需经费由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由省财政负担;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及增加部分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在省级资金未下达之前,各县区应当按政策口径先行垫付资金,待省级资金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