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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民〔2009〕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我省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渐增多。我省本着保持稳定、适时审慎调整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政区名称,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实现中原崛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行政区划是国家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效能、资源科学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在我省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区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变更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政治安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认真考察论证,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二、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政府审批。

  各地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行政区划、实施政府驻地迁移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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