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界线毗邻的各有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6.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7.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8.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如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一周内报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管理维护费为每年
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付给乙方一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
元;在合同期限内,此后每年1月,根据上一年度的管理维护职责履行情况,支付本年度的管理维护费。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
%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
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及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
元的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备案。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证方:(盖公章)
签证方代表:
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式样)
界线名称:
界线段名称:
起点:
止点:
所在地:
镇(乡、街道办事处)
居(村)委会
序号
| 巡查时间
| 现 状
| 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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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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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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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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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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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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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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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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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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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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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处理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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