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相关
省(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应当配合甲方按照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移动、增设,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6.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测或重测,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7.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和当地政府,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查处违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据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二周内报甲方。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管理维护费为每年
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
%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
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及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
元的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省民政厅一份备案。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