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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承包管理维护费的  %比例进行赔偿。
  (二)连续  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及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  元的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地级以上市与县/市/区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  线
   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界线段从起至止,共公里,埋设个界桩,桩号为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 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  线勘定协议书中涉及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及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 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 乙方的职责
  (一)明确管理界线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 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及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及时清除界桩覆盖物及周围5米范围内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恢复,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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