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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明确管理界线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 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及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及时清除界桩覆盖物及周围5米范围内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恢复,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应当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移动、增设,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6.勘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修测或重测,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7.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和当地政府,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据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三个周内报甲方。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管理维护费为每年元,
  由乙方包干使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年管理维护费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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