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报备案。签订的各级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属县级及县级以上界线的,分别报省民政厅和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属镇级界线的,分别报地级以上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进度安排。目前已勘定的各级界线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界线管理分工,明年3月底前选定管护人,明年6月底前完成签订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明年7月底前完成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的上报备案工作。
目前尚未勘定及今后因行政区划变更按规定需要勘界并进行委托管理的界线,应当在界线勘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上述委托管理工作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委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经常检查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部分民政部门既是界线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又是受托方,因此,既要按照管理分工做好本级界线委托管理工作,同时又要积极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接受委托管理工作,做到委托工作和受托工作两落实。
(三)积极落实经费。落实委托管理经费是做好界线委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粤府办〔2005〕100号文的规定,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界线管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之间的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之间以及镇(乡)之间的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领导反映,落实好委托管理经费,为界线委托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地做好委托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委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落实过程中有何问题可随时向我厅反映。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1、各级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2、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式样)
3、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式样)
2007年9月13日
附件1-1: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
(省与地级市之间适用)
甲方(委托方):
广东省民政厅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
线
段(以下简称委托界线段)进行管理维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界线段从
起至
止,共
公里,埋设
个界桩,桩号为
。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该界线段上的界桩、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 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
线勘定协议书中涉及委托界线段的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及其他必需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维护费。
第三条 乙方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