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完善社区的基本建设
(四)加强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各地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十一五”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建设绿色社区。社区设置要科学合理,与城市规模、自然条件、历史传统相适应。一个社区一般为1000至2000户。超过2000户的非封闭式管理社区,一般应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划分。“村改居”后未按规定进行社区划分的应及时重新划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改居”工作,坚持成熟一个改一个,改一个建设好一个。
(五)落实社区办公用房。按照城市规划和社区划分的要求,配备社区办公用房,确保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有址办公,到2008年全省实现所有社区办公用房实用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办公用房。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其用途。旧城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在危房、临建房、违章建筑房办公等问题。
(六)落实社区服务和活动场所。社区应当设有多功能活动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文化图书档案室、卫生计生服务室、星光老年之家、残疾人康复场所、户外文体小广场等服务和活动场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剂、租赁、改扩建等方式做好社区服务和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社区配备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和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机制,驻区单位内部的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卫生、食堂等设施,在为本单位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
(七)落实社区正常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各级政府要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把社区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上述经费实行总额包干,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其他地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常住居民户数超过2000户或流动人口较多、工作量较大的社区,应相应增加经费包干额。包干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不辖区的市和县一般由本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包干经费落实到位,并制定具体的经费拨付和管理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