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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新办煤矿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和复审

  采矿权中标单位向新办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同意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审批

  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过初审和复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面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应补材料的全部内容。

  经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构出具审批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在备案后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中标单位,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采矿权中标单位在取得新办煤矿的批准文件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同时,编制安全专篇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新办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 新办煤矿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办煤矿建设应当接受省级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新办煤矿在建设期间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矿井建成投产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以及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还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新办煤矿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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