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报告,矿井服务年限符合有关规定。
(三)禁止在以下范围新办煤矿: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建筑物、重要工业区、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可见范围以内;
4、河流、湖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受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属于高灰、高硫的煤炭资源(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
7、受长兴灰岩岩溶水严重威胁的C煤组;
8、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新办煤矿的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符合上述条件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经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有偿出让。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办煤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采矿权竞拍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并有与新办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融资能力。原则上要保证矿井建设投资水平不低于吨煤300元。
(二)有与新办煤矿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从事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第八条 竞拍单位在中标后,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在申领采矿许可证之前,中标单位应按照竞拍成交确认合同,缴清拍卖价款。
采矿权中标单位不按成交确认合同缴纳拍卖价款的,组织竞拍的部门有权收回其采矿权。
第九条 采矿权中标单位应当在提交新办煤矿申请的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新办煤矿申请审批登记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新办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地质报告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