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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国土资发[2005]6号)


各产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赣州市矿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全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原煤炭工业部《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新办煤矿应遵循政府调控、合理规划、市场运作、严格审批、正规设计的原则。

  第四条 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二 新办煤矿规定

  第五条 新办煤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井型:低瓦斯矿井不小于9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5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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