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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煤炭行业办的工作部署,立即制定各地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全面部署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各设区市的工作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省煤炭行业办备案。

  (二)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煤矿的分布情况,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限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矿设计院、煤炭科研所。严禁社会上一般的中介机构和临时拼凑的单位取得核定资质,进入生产能力核定领域。

  申请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请于6月底之前向省煤炭行业办按规定提出申请,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省煤炭行业办将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7月10日前完成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向社会公告、公示。

  (三)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将举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我办将从资质单位中选派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于7月下旬参加国家的集中培训。

  在全国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8月上旬将统一组织各资质单位参加复核工作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由参加全国培训考核合格的骨干技术人员负责讲授。资质单位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四)组织生产能力复核

  1、7月底前,由各煤矿企业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签订生产能力复核委托协议。为保证能力复核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资质单位核定的矿井范围为:省煤炭集团公司所辖的资质单位负责复核省属煤矿和上塘镇的乡镇煤矿;各设区市所辖的资质单位负责复核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或部分煤矿;省煤矿设计院和省煤炭科研所负责复核其余煤矿。

  2、从8月上旬起,各资质单位开始对各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复核。资质单位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各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对每一处煤矿复核结束后,必须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复核报告最迟于9月底前提交。资质单位如有违规行为的,我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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