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
一、生产能力复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煤矿技术进步和规模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复核的对象与范围
截止2006年6月底,凡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同时未被确定为2006年度关闭的矿井,均为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和范围。
三、复核的依据和标准
1、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2、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
四、复核工作程序和步骤
整个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自6月中旬开始,到10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统一部署和制定方案。
6月19日,省煤炭行业办召开了由各设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宣贯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重庆召开的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6月25日前,省煤炭行业办制定我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要求,全面部署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