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6〕4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新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我省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省煤炭行业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现随文印发,并随文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请认真贯彻。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当前煤炭生产管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促使煤矿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全面完成生产能力复核任务,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复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后,我办将组织审查确认,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

  今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煤矿的初步设计,组织对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确认煤矿的生产能力。对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的矿井,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委托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重新核定,并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

  煤矿应当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